对该案作出(2020)黔011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贵阳小河茂锦工具经营部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小河茂锦工具经营部支付案款17508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526.00元。因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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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潘*、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请求,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潘*撤回起诉的申请也予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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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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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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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诉称:2021年1月24日,原告在被告的雇佣下做工(木工)。由于三角梯滑倒,原告从三角梯上摔落地上,导致原告头部、胸部、腹部、腰部严重受伤。因伤情严重且复杂,原告经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过33天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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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居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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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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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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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上,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法院的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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