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求
原告游**诉称:2021年1月24日,原告在被告的雇佣下做工(木工)。由于三角梯滑倒,原告从三角梯上摔落地上,导致原告头部、胸部、腹部、腰部严重受伤。因伤情严重且复杂,原告经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过33天的治疗,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出院。2021年9月26日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颅脑多发损伤属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在此期间,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72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63000元、护理费7803元、营养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408元、复查费505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205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答辩
被告贵州黔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未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应由本院管辖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应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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