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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不再收取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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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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