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11元,保全费2427.5元,共计5938.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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