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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567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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