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源聚文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420.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李**、张*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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