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终上,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法院的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按省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要求,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利,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10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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