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请求,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潘*撤回起诉的申请也予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潘*撤回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的起诉及撤回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995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三、准许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995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潘*负担;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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