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官网

咨询热线: 0851-86966999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674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居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双凤支行账户0807********内的存款212556.80元的冻结;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户5100********_1内的存款154240.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上一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下一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