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居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双凤支行账户0807********内的存款212556.80元的冻结;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户5100********_1内的存款154240.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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