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强制扣划后部分执行到位,其余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处置,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民特41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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