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官网

咨询热线: 0851-8696699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834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下一条: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