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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