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38元,减半收取3848.69元,由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承担。其余预交案件受理费3848.69元,由原告自行至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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