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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777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38元,减半收取3848.69元,由原告吴**、杨**、屈**、吴**、罗**、黄**、张**、吕**、陆**、杨*承担。其余预交案件受理费3848.69元,由原告自行至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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