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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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