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建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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