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李*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技术支持:富海万企科技 Copyright ©http://www.ghlaw.com.cn/ 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黔ICP备2022001541号-1 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