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挑战
(一)司法裁判权进一步分散,裁判标准多元,正在显著增加说服的难度
律师在诉讼仲裁业务中最重要目标是,通过提炼事实、匹配法律依据、组织恰当地逻辑表达方式,以说服裁判者接受自己一方的观点,是试图通过说服力攻克裁判者内心疑虑的过程。
由于裁判者内心的疑虑通常保持着神秘,除非在法庭调查中,你可以通过他的询问能够直接进行探寻之外,其他大部分情况下,只能是预设和猜度。
什么是我们需要说服的?到什么程度才可能真的说服了?对这两个疑问的猜度,相当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取样和经验。取样是指对归纳过去类似问题的通常看法,经验是结合裁判者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环境、群体等因素所做的可能性判断。
今天,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裁判权行使的主体正呈现出日趋分散的趋势。与过去以法院或者审判庭为中心的集体行使裁判的方式不同,国家实行主审法官制度改革之后,几乎每一个主审法官都是一个独立的裁判权行使者。同时,法律、司法解释、监管制度、既有案例、公理、个人的正义观、社会效果哪些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以及是否应该按照一定的先后顺位来适用这些依据,以及假若存在顺位的话应该按照什么方法来确定其顺位,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则,因此,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多元标准的现象。
一方面,司法标准越是不确定,诉讼当事人越是愿意支付更高的法律服务费用,这种恐慌税对于一般性的提高所有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同时,由于说服难度增加导致成功率降低,一定程度上也怂恿了当事人因为失望而放弃专业法律服务,或者草率选择服务商,导致服务机会流失。
因此,在不确定性的焦虑和恐慌之中,优秀的服务商无法形成优秀的业绩,有付费意愿的客户也可能无法实现恰当的预期,长此以往,将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
(二)价低者得的选拔机制正在加剧对优秀服务商的逆向淘汰
正是由于标准多元导致预测难度加大,服务商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也在加大,企业的法务职能部门为了避免在服务商选择问题上被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等归责,也逐渐在放弃裁量选择标准,越来越倾向采用量化选择标准。
所谓量化选择,就是根据预设的参数,如对律所的规模、律师的资历、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等分别设置一定的分值,然后采取评委根据该标准打分的方式确定服务商。其中,价低者得无疑是政治正确认同度最高的标准。
正如我们国家在过去的数十年间,通过价低者得的方式选择建设工程承包商,难以避免的制造了不少的“豆腐渣”工程一样,通过相同方式选择的法律服务商,也正在制造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豆腐渣”工程。
但是,由于对某一理性的认知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而要最终进行改变则更加漫长。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是优秀的法律服务商被淘汰,要不就是优秀服务商的优秀服务被淘汰,不断向庸俗化螺旋下降。
二、应对
(一)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通过领先性避免低层次竞争
诉讼纠纷是经济领域中矛盾的延后反应。经济发展的周期性,以及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周期性,是诉讼纠纷的策源力。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经济复苏推动了矿产资源价格的上涨,矿产资源类企业并购重组就为2012年前后矿产资源类的诉讼纠纷埋下了伏笔,最终该类诉讼案件出现爆炸式增长,以至于部分法院不得不紧急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加强审判力量。之后,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深入,资源价格回落,热点消散。但是,市场上永不休眠的资本又涌入了P2P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市场,两三年后,我们又开始目睹资管诉讼纠纷的爆发,和部分法院紧急设立金融审判庭来加强审判力量的现状……
诉讼纠纷的热点领域是可以预测的。菜农和果农都知道,第一茬上市的蔬菜和水果,通常都能卖个好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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